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3〕8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建经济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福建经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宣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指导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挂靠在学校学工部),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上级资助中心共同完成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明确分工,主持和指导学校搞好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的全部学生。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将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籍上报至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将学生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免学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条 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免学费资金管理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免学费资金。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免学费政策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资助有关政策,要让新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经济学校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经济学校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