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济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25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福建经济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建经济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福建经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宣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指导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挂靠在学校学工部),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上级资助中心共同完成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明确分工,主持和指导学校搞好国家助学金以及免学费学生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困难学生,占学生数的10%。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顶岗实践获得一定报酬,来解决个人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

第七条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根据本细则学生提交助学金申请表,经过班主任认定和初审,将初审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校资助办评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福建经济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报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肓厅,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学生资助银行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集中支付,学校各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每个学生的资金到帐情况,遇有问题随时向学校资助中心汇报解决。

第六章 助学金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要让新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经济学校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经济学校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